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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规范
日期:2014-12-18     点击数:

一、总则

1、努力学习和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坚持教书育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学生,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3、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工作,学风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

4、团结协作,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教学活动

1、认真研究和改革课程教学,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立足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造能力。

2、开设每一门课程(含实习实训课)前,教师应编写好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研室负责检查和审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结合使用的教材,拟定教学进度,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分管领导批准,填写授课计划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系(部)存档一份。

3、认真备课,写出讲稿或教案。初次上课教师的讲稿、教案应经教研室主任或指导教师审阅。备课必须做到:

(1)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具体的目的、要求、重点、难点;

(2)吃透教材内容,结合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以专业岗位工作项目为导向,以学生专业素质、专业技能培养为目标,以学生就业“必需、够用”为原则,大力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重构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3)广泛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实际和本专业的发展情况,反映最新成果;

(4)开课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写好教案、讲稿,应至少准备该课程2周的教案。无论课程是否重复讲授,每学期都应重新写教案,不能多年使用同一教案。

4、讲授课程应严肃认真,做到:

(1)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概念准确。

(2)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对重点、难点要讲深讲透。

(3)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理实一体,“教、学、做”合一。

(4)语言生动、精炼、深入浅出,切忌照本宣科,不得擅加与本课程无关的内容。

(5)板书整洁、清晰,切忌杂乱潦草。

(6)对学生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要坚持对学生实行课堂考勤。

5、授课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课,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擅自增减课时,未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停课、调课。

6、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教学工作任务,认真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实习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的学习,加强课外答疑与辅导,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及实习实训报告并认真登记,按要求完成考试命题、阅卷、成绩登录及合成、试卷分析、学生学习成绩分析等教学任务。

7、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践课)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积极改革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着重检查学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及实际应用能力。鼓励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试题难易要适当,避免出现大量高分的负偏态和大量不及格的正偏态现象。要求相同的一门课同时在两个以上班级开课,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决不能划考试范围、指出考试重点和泄露试题内容。

三、教研活动

1、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研活动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发言并做好记录。

2、服从教研室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教研活动的决定,认真开展教研教改、教学观摩和教学评估活动。

3、积极参加学院、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政治活动、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方法研究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参加有关社会服务活动和力所能及的劳动。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走出校门,走向企业,积极参加企业实际工作,努力提高专业技能。

四、日常行为

1、教师的仪表要端庄大方,衣着整洁,举止文雅,态度和蔼。课堂上不准穿背心、短裤和拖鞋。

2、教师的语言要文明、规范,不准用讽刺、挖苦性语言刺激教育对象。

3、教师要以身作则,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纪守法,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教师作风要正派、民主,和学生平等相处,对学生一视同仁,严禁教师和学生谈情说爱。

5、教师要言行一致,说到做到,雷厉风行,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

五、奖励与惩罚

1、奖励

(1)、模范遵守本规范,并在学生思想工作、教学、科研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学院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成绩显著者,向上级部门推荐;

(2)、奖励的种类包括: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教师、教学优秀奖、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3)、奖励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供晋升教师职称时参考。

2、处罚

(1)、教师达不到或违反本规范要求和规定,责任在本人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不适合做教师者调离教师岗位;

(2)、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几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3)、行政处分的材料记入教师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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