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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日期:2014-12-1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2.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或副主任)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干部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7.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为使评议小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8.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9.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处、各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每学年结束前,学院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每学年开学时,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负责收集整理。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报系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新生应在进校后一月之内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

(3)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重点考虑:

(一)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六)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者。

(二)有高档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高档时装、奢侈化妆品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 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四)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七)学习不努力,经常缺课,不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上学年必修课有三门(次)不及格者。

(八)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九)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1.各系应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13.学院学生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14.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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