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广大同学根据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或成长的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学生社团根据活动内容和性质主要分为:政治思想性社团、学术性社团、文体娱乐性社团、服务性社团和社会公益性社团等五大类。每一社团会员一般不得少于二十人。
第四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六条 社团活动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同学、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七条 院团委是学生社团的审批、管理机构。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联)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社团规章制度的检查、考核,协调学生社团的登记、审核。各系团总支对由本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及注册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十名以上(包括十名)的院正式注册的学生联合发起。
2、发起人须是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品学兼优的在院学生,设有筹备组。
3、筹备组要制定社团章程草案,草案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聘请1—2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须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九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及登记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院团委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的章程草案
2、社团的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社团发起成员所在系团总支的推荐意见
4、书面的成立申请
(二)社团成立的基本顺序
1、向社联递交社团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经院团委初步审核后,向社联领取并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社联,社团各保存一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社团即正式成立。
第十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等)须报社联备案。
第十二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三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十四条 社团注册
(一)社团必须进行学期注册。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开学两周之内要到社联进行学期登记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活动情况总结及本学期活动计划
2、上年度社团财务支出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的变更情况
4、社团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社联,一份社团自留)。
(三)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为学期注册月,一个月内不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行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新成立的社团推至下学期进行注册,各社团应在注册月内到社联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社团的招募会员活动,宣传内容应实事求是,社团必须先注册后招募会员。
第十六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即更名有更改活动范围则原社团注销并予公告。
2、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社联审批并备案。
3、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社联申请解散,经院团委同意后注销并公告。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院团委可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团登记成立之后,在第二学期注册时应有适当规模会员人数,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只限于本院在校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社团考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第十九条 凡参加社团的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努力,成绩合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愿意参加社团活动,愿意为同学们服务。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通过正当渠道对本社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本社团负责人有监督权
4、有权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5、有权参加本社团管理,出席社团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社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经费报告
6、可直接向社团部反应团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支持本社团工作
2、遵守学院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联指导、监督和管理
3、为社团及院团委等部门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4、自觉维护本社团的名誉和利益
5、遵纪守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知识
6、参加本社团会议,遵守社团纪律,履行会员职责
第三章 社团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社团实际情况设立若干组织机构或工作组,负责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五条 社联的具体职责:
1、负责对批准成立的社团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2、围绕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中心,制定出每学期工作计划。
3、加强管理与引导工作,指导、协调各社团开展正常的活动,视情况参加各社团的重要活动。
4、对社团进行考核。
5、负责社团活动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评估
(一)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团委,经过社联的考核通过,由院团委正式任命后方可就任,并纳入院级学生干部管理。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
(二)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有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意见;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院规院纪。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三)若社团负责人管理不善,有碍社团发展者,社联有权报请院团委免去现任职务,并主持该社团重新进行民主选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到学院处分者。
2、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
3、学习不努力,考试中有两门或者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4、社团工作不努力或者财务管理混乱者。
5、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权利
1、有按照本社团章程及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2、有对院团委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有聘请或更换本社团指导老师及顾问的权利。
4、有申请开展或承办符合宗旨及有关规定的大型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社团义务
1、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及本条例。
2、自觉接受社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3、应坚持本社团宗旨,认真开展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指导、管理
第三十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集社团负责人召开社团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社联要做好考勤记录和会议记录,对无故不参加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暂停其活动或撤销其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社团积极开展科技学术、文化艺术和有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娱乐、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学习,坚持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成立时,必须聘请热心社团工作,指导一定政治素养、思想境界和业务专长的教师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如有更换调整,需报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其所在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的或某些方面有专长、热心学生活动人士担任社团顾问,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社团应主动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检查、监督,社团活动由社联统一领导和管理。社团学期活动计划在每学期初交社联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需在活动前一周或更早时间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报院团委审批后,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的筹备工作。书面材料内容包含以下几项:
1、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2、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必要时,还需有指导老师意见。
4、经费预算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社联提交书面的总结材料。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及社联的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与国家现行制度、法律法规等相违背。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请,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公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2、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3、禁止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四十条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院团委对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3、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4、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者编者自负责任。
5、社团刊物只限于院内宣传和交流,需与院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第四十一条 任何社团不得进行经商活动,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社团必须按已审批的本社团章程条款进行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组织。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主要负责人院纪处分。
第五章 社团资金审批、报销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的开支,杜绝铺张浪费。各学生社团如需活动经费,必须提前一星期填写活动策划表,并向院团委提交经费预算、活动方案、经院团委批准后拨给相应资金。活动结束后,社团必须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若活动之前没有活动预算,所需经费不予报销。社团活动开支以各种有效票据为原始
凭证,并以经手人、社团负责人签字为准。
第四十六条 没有经过批准或申请未批准便擅自使用经费者,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十七条 若发现虚假报账,院团委有权追查社团负责人责任,要求其负责人补请所有款项,并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四十八条 社团财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社会资助必须向社联备案。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前及社团解散时,其财务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六章 社团的考核
第四十九条 社团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工作由院团委统一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社联负责。
第五十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年终评选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对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给予表彰奖励。优秀社团的评选主要参照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评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予以相应的院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院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在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五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者,应责令解散:
(一)会员长期达不到社团应有规模者
(二)机构瘫痪,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三)无主要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四)活动内容严重背离宗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稳定者
(五)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联处理好相关注销登记,同时,原社团负责人要协同社联处理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五)从事不利身心健康的活动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社团违纪者,由社联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处分;对违纪社团可责令其暂停活动情节严重者,应责令解散。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重新注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内一切学生社团组织。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4年6月1日